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KB体育网
KB体育入口KB体育入口KB体育入口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1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9月1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促进公司规范、健康KB体育网、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经股东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拟提名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简历详见附件一。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股东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考察推荐,公司拟进行换届选举,同意提名侯江涛先生、陈林荣先生、洪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简历详见附件二。
本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将和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反馈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提名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声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发表了声明,公司独立董事还就本次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3年9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与香港逸天签订2023年度《原油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采购金额拟增加不超过306,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宸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杭州逸宸采购锦纶切片,采购金额拟增加不超过13,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采购金额拟增加不超过80,000万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逸天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吴中先生同时为香港逸天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恒逸锦纶、绍兴恒鸣分别签订2023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上述关联公司提供原料及产品的物流运输服务,其中:向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拟新增不超过2,000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的服务金额拟新增不超过1,0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拟新增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逸盛新材料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锦纶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且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同时担任恒逸锦纶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杭州逸宸分别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上述关联公司销售辅助材料,其中: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拟新增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拟新增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锦纶、杭州逸宸均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青峙码头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2023年度《货物装卸服务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青峙码头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货物装卸服务,采购金额拟增加不超过1,8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吴中先生担任青峙码头的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2023年9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93)。
邱奕博,男,198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职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逸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东展船运股份公司董事、宁波金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纤蜂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逸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同时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奕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除恒逸集团及恒逸投资外,邱奕博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方贤水,男,196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30年以上的化纤行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曾任职杭州恒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杭州恒逸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海南逸盛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逸昕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博恒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逸盛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董事、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凯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小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大连逸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同时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贤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7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除恒逸集团及恒逸投资外,方贤水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倪德锋,男,197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学历,正高级经济师,具有近20年财务、投资工作经验。曾任职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投资发展部经理、总裁助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浙江纤蜂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董事、兰坪县青甸湾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海南恒盛元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杭州璟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大连逸盛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杭州锦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倪德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5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除恒逸集团及恒逸投资外,倪德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中,男,198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KB体育网,浙江工商大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曾任职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同时担任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董事、海南恒憬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赵东华,男,198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浙江大学法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中级经济师。曾任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罗丹,女,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浙江农林大学本科、武汉理工大学硕士。曾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中心综合部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侯江涛,男,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分别取得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任硅创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多家企业的专家顾问,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和金融市场投融资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侯江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林荣,男,1971年11月出生,党员,博士,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资格,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博士毕业于中南大学,在复旦大学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东京经济大学(日本)和清华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为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会计学博士项目主任、方正电机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林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洪鑫,男,1984年3月出生,金融学博士、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求是青年学者,分别取得北京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美国肯塔基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现任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学委会委员,曾挂职杭州市萧山区发改局副局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侯江涛先生、陈林荣先生、洪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要求。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林荣先生、侯江涛先生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洪鑫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董培训。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由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可以与其他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二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其中陈林荣先生为公司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邱奕博,男,198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职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逸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东展船运股份公司董事、宁波金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纤蜂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瀚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逸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同时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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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倪德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5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除恒逸集团及恒逸投资外,倪德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中,男,198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浙江工商大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曾任职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同时担任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董事、海南恒憬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赵东华,男,198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浙江大学法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中级经济师。曾任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2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罗丹,女,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浙江农林大学本科、武汉理工大学硕士。曾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中心综合部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侯江涛,男,中国国籍,1974年10月出生,分别取得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任硅创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多家企业的专家顾问,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和金融市场投融资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侯江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林荣,男,1971年11月出生,党员,博士,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资格,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博士毕业于中南大学,在复旦大学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东京经济大学(日本)和清华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为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会计学博士项目主任、方正电机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林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洪鑫,男,1984年3月出生,金融学博士、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求是青年学者,分别取得北京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美国肯塔基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现任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学委会委员,曾挂职杭州市萧山区发改局副局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除现场会议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2023年9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
2.相关议案披露情况: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1至议案4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4.特别提示,公司以上议案改选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此次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6人,独立董事候选人3人,监事候选人2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林荣先生、侯江涛先生已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洪鑫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的独董培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由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可以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4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6.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的子议案4.01、4.02、4.03、4.04为关联交易,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议案4的子议案4.01、4.02、4.03、4.04回避表决,同时也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前述议案进行投票KB体育网。
(1)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线:00-17: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本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1、提案2、提案3为累计投票提案。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4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3.本次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股东代表监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本次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依据《公司法》《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于2023年9月12日下午召开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选举王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代表监事之日起计算,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之前,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
王鹏,男,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东华大学材料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二十余年石化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浙江恒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管理中心研发专员、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恒逸集团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生产管理中心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恒逸石化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因公司发展成长和经营提升需要,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需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新增如下:
为充分利用香港金融资源,扩大公司原油原料来源渠道,增强公司生产经营便利性,促进公司效益提升,2023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与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天”)签订2023年度原油购销协议;考虑到经营形势的向好,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增加年初预计相关关联交易的金额,2023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与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宸”)签订2023年度锦纶切片购销协议、辅料产品购销协议,拟与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签订2023年度聚酯产品购销协议、物流运输服务协议,拟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签订2023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协议,拟与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2023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协议、辅料产品购销协议;因青峙码头新增为公司关联方,2023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与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峙码头”)签订2023年度货物装卸服务协议。
因香港逸天、杭州逸宸、绍兴恒鸣、逸盛新材料、恒逸锦纶、青峙码头为公司关联方,且交易事项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1、公司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3、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权限,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及金额的授权期限为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审议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批准之日止。
10、经查询,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经营范围:生产:锦纶6切片及锦纶6纺丝;服务:纺织环保新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杭州锦绎实业有限公司、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经查询,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主要股东:杭州信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施畅、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10、经查询,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经查询,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差别化民用高速纺锦纶切片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合法无须审批的项目
8、主要股东:杭州锦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10、经查询,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香港)港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经查询,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原油,2023年度拟新增采购金额不超过306,000万元
交易内容:需方向供方采购锦纶切片,2023年向杭州逸宸新增采购金额不超过13,000万元
交易内容:需方向供方采购聚酯产品,2023年向绍兴恒鸣新增采购金额不超过80,000万元
恒逸石化与逸盛新材料、恒逸锦纶、绍兴恒鸣分别签订的《物流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需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供方向需方提供原料及产品的物流运输服务;其中,2023年度向逸盛新材料新增销售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2023年度向恒逸锦纶新增销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2023年度向绍兴恒鸣新增销售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辅助材料,其中:2023年向恒逸锦纶新增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向杭州逸宸新增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辅助材料供需双方参照供方购入成本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供方向需方提供原料及产品的货物装卸服务;其中,2023年度新增向青峙码头采购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2023年度预计范围内新增的关联交易,在《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市场价格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后实施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重要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保证重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保障公司下游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巩固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因此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易行为,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对于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是为了有效提升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及采购资源规模效应,进而提升公司竞争优势;绍兴恒鸣为大型聚酯生产商,公司向其采购聚酯产品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杭州逸宸、恒逸锦纶从事锦纶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上市公司与其之间的关联交易源自其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向其采购约定金额的锦纶切片、销售约定金额的辅助材料等,有助于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属于双方达成的市场化交易行为;向逸盛新材料、恒逸锦纶及绍兴恒鸣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助于充分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提升公司竞争优势;向青峙码头采购货物装卸服务,是为了有效提升公司产业链一体化优势。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1、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向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权限,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述关联交易将参照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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