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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体育首页注册知识产权维权100问(第12期)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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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23:29:47

  ,可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 理规定》,向核发执照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上一级主管机关 申请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

  如果商标不是驰著名商标,就要看该字号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的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是否会引起混淆或误认,属同一省级区域内的,请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决,不在同一省级区域内,请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按不正当 竞争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决。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件

  1997年4月30日,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出资设立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昌公司)。随后,腾昌公司股权结构历经数次变化,2015年11月23日,腾昌公司最后一个法人股东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认为腾昌公司不具备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中铁二局”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多次致函腾昌公司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取消企业名称中的“中铁二局”字样未果。

  2019年1月,中铁二局以腾昌公司擅自使用“中铁二局”侵犯其企业名称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腾昌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包括分公司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号,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和赔偿损失。

  中铁二局原名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成立于1979年。1998年3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更名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18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现有名称即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装饰装修等。

  2017年9月7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第20667904号“中铁二局”商标注册证书,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商品房建造、电梯安装和修理、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维修电力线路等。

  1997年4月30日,经四川省轻工总会批准铁道部第二工程局下属三个子公司即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分别出资共同设立了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及设计等。2004年6月10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2月15日,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退出,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

  2004年6月10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腾昌公司更名为现有名称即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此时,部分国资股东虽已经退出,但仍含有国资背景,即腾昌公司企业名称的设立及变更,均是由国资股东及上级单位确定后使用的。

  2015年11月23日,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KB体育首页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腾昌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是源于其系中铁二局子公司出资设立、中铁二局多家子公司均有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的传承,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加之腾昌公司因历史原因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经过长期经营为“中铁二局”积累了一定的商誉,若仅因腾昌公司不再持有“中铁二局”国有股份而要求腾昌公司进行更名,有违公平原则。遂一审法院认为腾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中铁二局要求腾昌公司更名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两者的经营范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重合,腾昌公司亦应在其日后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避免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发生。

  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11月23日以后,中铁二局下属子公司均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同属建筑行业,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在相关市场内存在竞争关系。而中铁二局作为企业名称权人,有权要求腾昌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腾昌公司在明知中铁二局下属子公司不再持有其股份,且中铁二局两次发函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形下,仍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进行经营活动,其主观上具有攀附中铁二局商誉的意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中铁二局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中铁二局明确两次发函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腾昌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而是继续使用,客观上会造成市场混淆,损害中铁二局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腾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中铁二局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腾昌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是否侵害了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院认为,首先,中铁二局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自1998年起即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并沿用至今,中铁二局及旗下众多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中铁二局”字样,该字号在所属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审法院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并无不当。

  判定腾昌公司使用“中铁二局”是否侵害了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称权,要综合考虑腾昌公司有无使用的合法权利基础。2015年11月23日,在中铁二局下属子公司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的情况下,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则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不再具有继续使用中铁二局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基础,且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的业务范围的重合,腾昌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根据中铁二局两次明确发函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客观上会造成市场混淆,损害中铁二局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涉案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2019)川01民初6号原告: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被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7号。

  原告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与被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昌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铁二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南,腾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鹏、鲁青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二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腾昌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包括分公司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号,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2.判令腾昌公司赔偿中铁二局经济损失50万元。事实和理由:中铁二局前身为成立于1950年6月12日的西南铁路工程局。1997年4月30日,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出资设立腾昌公司。之后因前述股东实施国有股权改制,腾昌公司股权结构历经数次变化,2015年11月23日其最后一个法人股东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腾昌公司不具备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中铁二局”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016年以来,因腾昌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大量侵权人误认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关联性甚至同一性,致使大量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多次到中铁二局办公场所闹访、缠访。虽经解释说明,但当事人仍然以“中铁二局”这一显著企业名称为由,向中铁二局提出各种无理主张及要求,不仅扰乱中铁二局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2016年5月23日、2018年9月25日,中铁二局致函腾昌公司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取消企业名称中的“中铁二局”字样,在重新核准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铁”、“中铁二局”、“二局”、“铁二局”字样,并消除给中铁二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至今未果。故中铁二局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腾昌公司辩称,一、腾昌公司于1997年7月3日成立,1997年4月30日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使用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名称。KB体育平台登录2004年6月10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腾昌公司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字号均经过工商核准登记,腾昌公司对“铁二局腾昌”及“中铁二局腾昌”字号享有专用权,享有合法使用企业名称公平竞争的权利,中铁二局无权要求腾昌公司停止使用。二、腾昌公司企业名称设立及变更均在中铁二局商标注册之前,从在先权利来说,腾昌公司企业名称权在先,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在后,中铁二局无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腾昌公司停止使用案涉企业名称及字号。三、腾昌公司企业名称与中铁二局企业名称不具有相似性,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存在容易误导或造成公众混淆的可能,中铁二局要求腾昌公司停止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缺乏事实依据。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双方企业字号有明显区别,腾昌公司的行业类型为装饰工程,主营业务为室内装饰装修及设计、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及设计等,中铁二局行业类型为建设工程,主营业务为土地施工总承包、房地产综合开发等,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显示,腾昌公司属于第2类,中铁二局属于第37类,因此双方行业类型和主营业务均不存在同类或相似的情形,不存在竞争关系。客观上,腾昌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均以企业全称对外开展业务,从未突出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对外简称“腾昌装饰”,已经采取适当手段清晰地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并未诱导或引诱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或服务与中铁二局存在某种关系,其取得的荣誉证书、奖项均与其自身实际项目有关联,并非因为名称中含有“中铁二局”字样而取得。四、腾昌公司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由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组织,由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发起筹备,经四川省轻工总会批准后设立,2004年变更企业名称时部分国资股东已经退出,但仍含有国资背景,即腾昌公司企业名称的设立及变更,均是由国资股东及上级单位确定后使用的,并非腾昌公司认为中铁二局具有知名度而擅自、恶意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腾昌公司成立至今已近22年,为企业的声誉付出了努力,对该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使用不应以是否含有国有资本为前提,若仅因为国有资本退出或中铁二局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就判令腾昌公司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综上,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企业名称不具有相似性,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存在容易误导或造成公众混淆的可能,不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驳回中铁二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铁二局原名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成立于1979年。1998年3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更名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18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现有名称即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装饰装修等。

  庭审中,中铁二局举示了其旗下子公司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的情况,主要包括:1980年11月6日,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临管运输、货物运输,公路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等。1980年11月6日,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成立。1980年9月30日,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1990年7月25日,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2001年12月5日,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铁路综合工程;隧道、地基与基础、公路、工民建及市政工程建设;水利水电、码头、港口工程建设等。

  2001年12月4日,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的工程施工及承包等。2001年12月4日,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公路、市政、城市轨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桥梁、钢结构、起重吊装、管道、机场、隧道、码头、港口、大型基础设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2001年12月6日,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地址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工程机械修理、市政工程施工等。2001年12月30日,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润滑油、化工原料与化工产品、铁路专用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电器机械及器材等。2002年1月23日,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

  2014年11月3日,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日。该证书覆盖范围: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2014年11月3日,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日。该证书覆盖范围: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及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

  2014年11月3日,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日。该证书覆盖范围: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及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2015年10月16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其记载内容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价,结果为AAA。该企业信用等级自评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经盖章后可继续使用。

  2018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

  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18年9月29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1991年1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荣获1990年度建筑工程鲁班奖;1995年11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荣获1995年度建筑工程鲁班奖;1996年10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被授予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1997年12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荣获1997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1997年11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荣获1996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2002年4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奖;2004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04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05年1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006年3月,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荣获2005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2006年11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第六届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2006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06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07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荣获2007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08年8月,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荣国2007年度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企业;2008年4月11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评定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信用等级为AAA级;2008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第八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2008年12月,中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009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对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为AAA;2010年3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09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2011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第十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2011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强潮海域跨海大桥建设关键技术”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013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12-2013年度中国建设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15年11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联合承建的青岛胶州湾隧道及接线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15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第十三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列2015四川100强企业第三位、2016四川企业企业100强第5位;2016年12月,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高速铁路标准梁桥技术与应用”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2017年9月7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第20667904号“中铁二局”商标注册证书,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商品房建造、电梯安装和修理、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维修电力线路等。

  1997年4月30日,经四川省轻工总会批准铁道部第二工程局下属三个子公司即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分别出资200万元、180万元、120万元,共同设立了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腾昌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及设计等。

  1999年10月18日,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的改制批复载明: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改制为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4月4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发更名通知:将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合并改制为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改制为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8日,腾昌公司三个股东变更为两个股东即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5日,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退出,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

  2004年6月10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腾昌公司更名为现有名称即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3日,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

  2007年2月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首次向腾昌公司出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适用于资质范围内的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活动。最新认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

  2007年2月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首次向腾昌公司出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活动。最新认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

  2007年2月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首次向腾昌公司出具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范围内的建筑装饰专项设计。最新认证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8日。

  2007年3月8日,由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协同向腾昌公司发放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

  2013年11月19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腾昌公司出具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等级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2017年2月10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腾昌公司下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0年2月10日。

  2017年5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腾昌公司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17年6月5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腾昌公司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与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004年腾昌公司取得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入会时间为2003年4月;承建的迪康综合楼装修工程获2004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四川迪康综合楼内装工程获2004年度成都市建筑装饰“金蓉杯”奖金奖;承建的贵阳市白云行政中心C区会议中心装修工程以及贵阳白云行政中心外墙装修工程获2005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承建的青青园宾馆装修工程荣获2006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承建的四川移动通信成都分公司办公大楼荣获2007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2006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2010年度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2011年成都市建筑装饰“金蓉杯”奖;腾昌公司荣获成都市工程行政管理局授予的“2012年度成都市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6年5月23日,中铁二局向腾昌公司出具《关于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更名的函》,要求腾昌公司办理名称变更,去掉“中铁二局”、“中铁”字样。

  2018年9月25日,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铁二局委托向腾昌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腾昌公司停止在公司及分公司名称中,以及对外活动和企业资料中使用“中铁二局”商标及字号并变更工商登记。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荣誉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被控侵权行为未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腾昌公司使用包含“中铁二局”字样的企业名称行为是否侵犯了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从上述规定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属性和社会法属性,其重在根据行为特征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且认定行为正当性时还应兼顾竞争者的利益与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对腾昌公司的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不能简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而应综合考虑腾昌公司企业名称取得的历史过程、使用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量予以判断。

  第一,本案中,中铁二局原名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成立于1979年。1980开始,包括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开始使用“中铁二局”字样。1998年3月19日,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更名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腾昌公司系1997年4月30日,由中铁二局下属三个子公司即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原名“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4月4日,上述三个公司合并改制,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合并为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改制为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6月10日,腾昌公司更名为现有名称即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至2015年11月23日,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中铁二局的子公司才全部不再持有腾昌公司的股份。可见,腾昌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是源于其系中铁二局子公司出资设立、中铁二局多家子公司均有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的传承、其出资股东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中铁二局”字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腾昌公司在其出资股东为中铁二局子公司、与中铁二局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2004年变更为现名称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第二,现有证据表明,腾昌公司2004年取得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从2004年至2012年期间,其所承建的多个装修、装饰工程获得过包括“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项”等诸多奖项。因此,“中铁二局”字样所积攒的商誉不仅仅来源于中铁二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使用,腾昌公司对此亦有贡献。

  第三,2015年11月23日,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至此中铁二局的子公司才全部不再持有腾昌公司的股份,中铁二局与腾昌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关联关系。在股权转让时,双方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对企业名称是否应当予以变更以及使用方式、范围进行约定但未约定,中铁二局及其子公司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其应当容忍腾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正当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

  第四,现没有证据显示腾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突出使用“中铁二局”字样、主观故意误导相关公众、攀附中铁二局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铁二局也未举示证据,在腾昌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引起了市场主体混淆等后果。

  综上,腾昌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加之腾昌公司因历史原因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经过长期经营为“中铁二局”积累了一定的商誉,若仅因腾昌公司不再持有“中铁二局”国有股份而要求腾昌公司进行更名,有违公平原则。腾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对中铁二局要求腾昌公司更名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中铁二局以及腾昌公司都处于建筑行业,中铁二局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装饰装修等。腾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及设计、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及设计等。两者的经营范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中铁二局以及腾昌公司都应从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际的角度出发,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不再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腾昌公司亦应在其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开展公平竞争,避免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发生。若腾昌公司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故意攀附中铁二局商誉、误导社会公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铁二局可以再行起诉,要求腾昌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川知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5层2501号。

  上诉人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昌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南,被上诉人腾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鹏、艾启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二局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中铁二局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腾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能准确认定中铁二局享有的在先企业名称使用权。中铁二局早于腾昌公司使用“中铁二局”字号,“中铁二局”字号早已为公众熟知且在社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中铁二局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2.一审法院未能准确把握腾昌公司使用“中铁二局”字号正当性及合理性的基础。腾昌公司使用“中铁二局”字号,与中铁二局对其是否具有投资关系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同步性。当这种关系不再存续时,腾昌公司继续使用“中铁二局”字号不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3.腾昌公司获得的荣誉均发生在其被容许使用“中铁二局”字号期间,系“中铁二局”的品牌效应和基于同属国有企业带来的正效应,一审法院作出“腾昌公司对中铁二局积攒的商誉作出了贡献就享有使用中铁二局名称权利”的推论,缺乏逻辑基础和法律依据。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全面,腾昌公司在中铁二局明确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后,仍拒绝变更且继续使用,主观上不再具有善意,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腾昌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腾昌公司使用“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字号系历史渊源的产物,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非擅自使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昌公司帮助中铁二局完成国有股份改制,并解决职工安置和企业发展遗留问题,中铁二局领导曾承诺允许腾昌公司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对外经营。2.腾昌公司自2004年起便合法享有其企业名称,其企业名称权并不因股东的变更、退出而丧失,中铁二局要求腾昌公司停止使用和变更企业名称,不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腾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突出使用、故意攀附、混淆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铁二局也未能举证证明腾昌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腾昌公司获得的荣誉是基于其综合实力并非基于“中铁二局”字号,且腾昌公司获得的荣誉对累积“中铁二局”字号商誉亦有贡献。

  中铁二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腾昌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包括腾昌公司腾冲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号,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2.判令腾昌公司赔偿中铁二局经济损失50万元。

  中铁二局原名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成立于1979年。1998年3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更名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18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现有名称即中铁二局。中铁二局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装饰装修等。

  一审庭审中,中铁二局举示了其旗下子公司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的情况,主要包括:1980年11月6日,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临管运输、货物运输,公路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等。1980年11月6日,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成立。1980年9月30日,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1990年7月25日,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2001年12月5日,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铁路综合工程;隧道、地基与基础、公路、工民建及市政工程建设;水利水电、码头、港口工程建设等。

  2001年12月4日,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的工程施工及承包等。2001年12月4日,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公路、市政、城市轨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桥梁、钢结构、起重吊装、管道、机场、隧道、码头、港口、大型基础设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2001年12月6日,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工程机械修理、市政工程施工等。2001年12月30日,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润滑油、化工原料与化工产品、铁路专用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电器机械及器材等。2002年1月23日,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

  2014年11月3日,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日。该证书覆盖范围: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2014年11月3日,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日。该证书覆盖范围: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及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

  2014年11月3日,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日。该证书覆盖范围: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及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2015年10月16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其记载内容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价,结果为AAA。该企业信用等级自评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经盖章后可继续使用。

  2018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中铁二局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

  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中铁二局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18年9月29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中铁二局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1991年1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荣获1990年度建筑工程鲁班奖;1995年11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荣获1995年度建筑工程鲁班奖;1996年10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被授予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企业;1997年12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荣获1997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1997年11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荣获1996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2002年4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奖;2004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04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05年1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006年3月,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荣获2005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2006年11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第六届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2006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06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07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荣获2007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08年8月,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荣获2007年度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先进企业;2008年4月11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评定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信用等级为AAA级;2008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第八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2008年12月,中国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009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对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为AAA;2010年3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09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2011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第十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2011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强潮海域跨海大桥建设关键技术”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013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12—2013年度中国建设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15年11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联合承建的青岛胶州湾隧道及接线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015年12月,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荣获第十三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列2015四川100强企业第3位、2016四川企业100强第5位;2016年12月,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高速铁路标准梁桥技术与应用”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2017年9月7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第20667904号“中铁二局”商标注册证书,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商品房建造、电梯安装和修理、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维修电力线路等。

  1997年4月30日,经四川省轻工总会批准铁道部第二工程局下属三个子公司即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分别出资200万元、180万元、120万元,共同设立了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及设计等。

  1999年10月18日,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的改制批复载明: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改制为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4月4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发更名通知:将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合并改制为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改制为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8日,腾昌公司三个股东变更为两个股东即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5日,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退出,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

  2004年6月10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腾昌公司。

  2015年11月23日,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

  2007年2月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首次向腾昌公司出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适用于资质范围内的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活动。最新认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

  2007年2月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首次向腾昌公司出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活动。最新认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

  2007年2月2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首次向腾昌公司出具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范围内的建筑装饰专项设计。最新认证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8日。

  2007年3月8日,由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协同向腾昌公司发放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

  2013年11月19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腾昌公司出具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等级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2017年2月10日,KB体育平台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腾昌公司下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0年2月10日。

  2017年5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腾昌公司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17年6月5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腾昌公司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记载的资质类别与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004年腾昌公司取得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入会时间为2003年4月;承建的迪康综合楼装修工程获2004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四川迪康综合楼内装工程获2004年度成都市建筑装饰“金蓉杯”奖;承建的贵阳市白云行政中心C区会议中心装修工程以及贵阳白云行政中心外墙装修工程获2005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承建的青青园宾馆装修工程荣获2006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承建的四川移动通信成都分公司办公大楼荣获2007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2006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2010年度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2011年成都市建筑装饰“金蓉杯”奖;腾昌公司荣获成都市工程行政管理局授予的“2012年度成都市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6年5月23日,中铁二局向腾昌公司出具《关于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更名的函》,要求腾昌公司办理名称变更,去掉“中铁二局”“中铁”字样。

  2018年9月25日,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铁二局委托向腾昌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腾昌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及分公司名称中,以及对外活动和企业资料中使用“中铁二局”商标及字号并变更工商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从上述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属性和社会法属性,其重在根据行为特征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且认定行为正当性时还应兼顾竞争者的利益与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腾昌公司的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不能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而应综合考虑腾昌公司企业名称取得的历史过程、使用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量予以判断。

  第一,本案中,中铁二局原名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成立于1979年。1980开始,包括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开始使用“中铁二局”字样。1998年3月19日,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更名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腾昌公司系1997年4月30日,由中铁二局下属三个子公司即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原名“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4月4日,上述三个公司合并改制,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合并为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改制为成都中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6月10日,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腾昌公司。直至2015年11月23日,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中铁二局的子公司才全部不再持有腾昌公司的股份。可见,腾昌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是源于其系中铁二局子公司出资设立,中铁二局多家子公司均有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的传承,其出资股东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中铁二局”字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腾昌公司在其出资股东为中铁二局子公司、与中铁二局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2004年变更为现名称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第二,现有证据表明,腾昌公司2004年取得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从2004年至2012年期间,其所承建的多个装修、装饰工程获得过包括“四川省建筑工程装饰奖项”等诸多奖项。因此,“中铁二局”字样所积攒的商誉不仅仅来源于中铁二局及其子公司的使用,腾昌公司对此亦有贡献。

  第三,2015年11月23日,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至此中铁二局的子公司才全部不再持有腾昌公司的股份,中铁二局与腾昌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关联关系。在股权转让时,双方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对企业名称是否应当予以变更以及使用方式、范围进行约定但未约定,中铁二局及其子公司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其应当容忍腾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正当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

  第四,现没有证据显示腾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突出使用“中铁二局”字样、主观故意误导相关公众、攀附中铁二局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铁二局也未举示证据,在腾昌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引起了市场主体混淆等后果。

  综上,腾昌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加之腾昌公司因历史原因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经过长期经营为“中铁二局”积累了一定的商誉,若仅因腾昌公司不再持有中铁二局国有股份而要求腾昌公司进行更名,有违公平原则。腾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对中铁二局要求腾昌公司更名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为,由于中铁二局以及腾昌公司都处于建筑行业,中铁二局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装饰装修等。腾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及设计、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及设计等。两者的经营范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中铁二局以及腾昌公司都应从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际的角度出发,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不再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腾昌公司亦应在其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开展公平竞争,避免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发生。若腾昌公司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故意攀附中铁二局商誉、误导社会公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铁二局可以再行起诉,要求腾昌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初6号民事判决:驳回中铁二局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中铁二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中铁二局向本院提交了商标注册清单以及42份商标注册证。拟证明:中铁二局在共计42种商品或服务上取得了“中铁二局”商标注册证,其中涵盖腾昌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中铁二局”字号应当得到相应保护。

  有异议,该42份商标注册证注册时间均晚于腾昌公司现用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且本案为企业名称权引发的纠纷,并未涉及侵害注册商标权,不能达到中铁二局的证明目的。

  本院审查认为:对中铁二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综合评判。

  腾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腾昌公司总经理李波、副总经理袁行明的个人社保缴纳记录,其中两人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载明的参保单位是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拟证明:自1996年8月、1994年7月以来,李波、袁行明一直由中铁二局集团公司为其购买社保,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在人员安置关系等问题上具有历史渊源,并延续至今。2.腾昌公司员工社保实缴明细。拟证明:2015年11月,中铁二局转让腾昌公司股权退出后,腾昌公司帮助中铁二局解决了股权改制遗留的职工安置问题,双方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中铁二局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李波、袁行明的社保费用系腾昌公司转账支付给中铁二局下属的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波、袁行明社保费用的实际承担者是腾昌公司,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予以佐证。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在中铁二局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后,相关员工均与腾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一直工作至今,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腾昌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2.腾昌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腾昌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中铁二局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经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数次更名而来,自1998年起即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并沿用至今,中铁二局及旗下众多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中铁二局”字样。“中铁二局”字号在经营中长期、广泛地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进而成为指示经营主体和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中铁二局对此享有企业名称权。

  其次,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已查明,1997年4月30日,铁道部第二工程局下属三个子公司即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铁二局宏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10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成都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腾昌公司。2015年11月23日,成都中铁二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至此中铁二局下属子公司均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2016年5月23日、2018年9月25日,中铁二局两次发函要求腾昌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并变更工商登记。二审中,腾昌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中铁二局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腾昌公司系1997年铁道部第二工程局下属三个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但是在2015年11月23日以后,中铁二局下属子公司均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腾昌公司继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由于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同属建筑行业,虽然各自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所不同,但均包含装饰装修,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在相关市场内存在竞争关系。而“中铁二局”字号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能为使用者带来相应的市场利益。中铁二局作为企业名称权人,有权要求腾昌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腾昌公司在明知中铁二局下属子公司不再持有其股份,且中铁二局两次发函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形下,仍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进行经营活动,其主观上具有攀附中铁二局商誉的意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中铁二局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KB体育首页注册。如前所述,腾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包括腾昌公司腾冲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并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中铁二局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腾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提交可供参考的许可合同,因此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中铁二局的知名度、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发展情况和维权合理开支,以及腾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腾昌公司赔偿中铁二局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综上,中铁二局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包括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

  三、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600元,由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021)最高法民申38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5层2501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再审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腾昌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腾昌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中铁二局”字样、腾昌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意图、损害了中铁二局的竞争利益等缺乏证据证明。(二)企业字号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变更与股东的构成没有任何关系。没有法律强制规定股东退出后,股东在公司期间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就必须变更。腾昌公司使用企业名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是基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属于合理合法的沿用。二审判决有违基本民法原则,判决腾昌公司赔偿十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腾昌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是否侵害了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中铁二局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中铁二局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自1998年起即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二局”字样并沿用至今,中铁二局及旗下众多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中铁二局”字样。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铁二局”获得大量资质及荣誉证书,该字号在所属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审法院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腾昌公司使用“中铁二局”的正当性。腾昌公司主张企业字号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变更与股东的构成没有因果关系,认为其使用“中铁二局”系正当地基于历史原因的延续使用,本院认为,判定腾昌公司使用“中铁二局”是否侵害了中铁二局的企业名称权,要综合考虑腾昌公司有无使用的合法权利基础。在中铁二局下属子公司系腾昌公司的股东情况下,腾昌公司使用“中铁二局”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正当使用。但在2015年11月23日中铁二局下属子公司不再持有腾昌公司股份的情况下,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则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不再具有继续使用中铁二局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基础。考虑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的业务范围的重合,以及中铁二局的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腾昌公司与中铁二局存在一定联系。在中铁二局明确两次发函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腾昌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而是继续使用,客观上会造成市场混淆,损害中铁二局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在中铁二局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腾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中铁二局的知名度、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发展情况和维权合理开支,以及腾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腾昌公司赔偿中铁二局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腾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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