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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体育网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KB体育网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2023-03-21 03:33: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累计有效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为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有效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固定收益类或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属于现金管理,直接由经营层审批决定,不包括在上述额度之内。

  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不超过182天)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R2稳健型)或券商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风险等级≤R2中低风险)。

  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在董事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本决议有效期一年。

  1、尽管公司在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从而导致其实际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水平;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且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检查、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是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展开,不影响公司日常的需要。

  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有效盘活流动资金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自有闲置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不超过182天)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R2稳健型)或券商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风险等级≤R2中低风险),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的银行理财产品,累计有效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投资种类: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2、投资金额:预计公司及子公司自本计划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任一时点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金额不超过等值7,000万美元,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展期交易不重复计算。

  3、特别风险提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及履约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因业务发展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本项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随着公司外销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外汇收支规模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为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品种均为与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该类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累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决议有效期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7,000 万美元。授权董事长会同经营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财务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价格变动导致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履约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或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2、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套期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3、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

  4、做好交易对手管理,充分了解交易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团队能力、涉及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

  5、对持有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合约持续监控,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方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已制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泰和新材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泰和新材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 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宋西全、迟海平、徐立新、周国永、马千里、陈殿欣、李贺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芳纶涂覆隔膜项目公司拟设立独立的控股子公司烟台泰和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泰和电新”)作为项目运营公司。泰和电新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泰和新材计划出资2,5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研究院”)计划出资500万元,项目参与决策的人员(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泰和电新经营管理团队、拟在泰和电新全职、兼职工作,或为泰和电新发展进行协同的团队成员将成立投资平台(暂定名:烟台智谷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谷叁号”)跟投出资500万元(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资220万元)投资于芳纶涂覆隔膜项目。此外,本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集团”)控股的烟台同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同聚”)、烟台伯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伯盈投资”)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泰和新材骨干绩效及递延薪酬投资信托项目)共同出资设立的烟台智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骨干基金”)意向出资1,000万元。

  绿色印染项目公司拟设立独立的控股子公司烟台泰和乐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泰和乐彩”)作为项目运营公司。泰和乐彩拟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其中,泰和新材计划出资3,600万元,刘春梅以非专利技术出资2,000万元,项目参与决策的人员(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泰和乐彩经营管理团队、拟在泰和乐彩全职、兼职工作,或为泰和乐彩发展进行协同的团队成员将成立投资平台(暂定名:烟台智谷肆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谷肆号”)跟投出资490万元(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资245万元)投资于绿色印染项目。此外,骨干基金意向出资886万元,英特蒲(海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蒲投资”)计划出资14万元,邵斌来计划出资10万元。

  上述参与跟投的人员、智谷叁号及智谷肆号合伙人中包括董事长宋西全先生,董事、总裁迟海平先生,副董事长徐立新先生,董事、副总裁马千里先生,董事、副总裁周国永先生,副总裁姜茂忠先生,总会计师顾裕梅女士,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59,134,5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44%,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烟台同聚、伯盈投资系国丰集团控股的权属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基金、智谷叁号、智谷肆号均为泰和新材的关联方,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关联董事宋西全、迟海平、徐立新、周国永、马千里、陈殿欣、李贺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人员均为泰和新材的关联方,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3、执行事务合伙人:烟台同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苑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59,134,5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44%,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烟台同聚、伯盈投资系国丰集团控股的权属企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骨干绩效及递延薪酬投资信托项目的潜在受益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骨干基金系本公司关联方。

  智谷叁号合伙人包括董事长宋西全先生,董事、总裁迟海平先生,副董事长徐立新先生,董事、副总裁周国永先生,董事、副总裁马千里先生,副总裁姜茂忠先生,总会计师顾裕梅女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智谷叁号为公司的关联方。

  智谷肆号合伙人包括董事长宋西全先生,董事、总裁迟海平先生,副董事长徐立新先生KB体育网,董事、副总裁马千里先生,副总裁姜茂忠先生,总会计师顾裕梅女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智谷肆号为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拟与泰和研究院、智谷叁号、骨干基金及孙冬梅共同出资设立烟台泰和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与刘春梅、智谷肆号、骨干基金、英特蒲(海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邵斌来共同出资设立烟台泰和乐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两个项目跟投对象共计32人(两项目重复人员按照1人计算),范围包括:泰和新材班子成员,标的公司经营团队及重要管理人员,泰和新材参与标的公司项目调研及决策的其他人员,拟在标的公司全职、兼职工作,或为标的公司发展进行协同的其他核心骨干。

  参加跟投计划的员工原则上应当承诺继续为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承诺服务期”,自员工参加跟投计划之日起算),并将所持标的公司的权益质押给公司作为履约保证。员工违反承诺提前离职的,其享有的标的公司权益不再保留,由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权益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主体。

  本次交易遵循“同股同价、同股同权”的原则,除另有约定外,跟投对象在认缴出资额后,应当按照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标的公司缴纳认缴注册资本。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相关企业均为初始设立,关联各方与非关联方之间遵循了同股同价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各方已就出资方案基本框架达成一致,但尚未签署协议,后期将在基本框架基础上进行沟通并签署相关协议。

  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均为新业务,无论是生产技术、市场推广还是盈利能力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项目决策者、项目经营团队及重要管理人员等核心骨干跟投,既可使公司适时进入新领域、做大新增量、实现新发展,同时又可以实现公司利益与核心骨干的深度绑定,减少公司风险。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023年1月1日至本协议披露日,公司与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基金、智谷叁号、智谷肆号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针对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参与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的跟投,有利于培育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经营团队和核心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实现公司和核心骨干利益的高度绑定,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上述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2、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规定,跟踪有关投资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芳纶涂覆隔膜、绿色印染项目跟投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4月11日9:15-15:00。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系统或互联网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6日(星期四),截止2023年4月6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授权委托书附后。

  2、上述第 1、3-13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第2、14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各议案的相关公告、挂网文件详见2023年3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3、上述议案中,第7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4、第8项议案将以特别决议做出,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第4项、第6项、第7项、第9-13项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6、第12-14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累计投票方式中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公司独立董事邹志勇、王吉法、金福海、程永峰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2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2023年3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

  1、意欲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请于2023年4月7日下午16:00前利用电话、传真或者信函报名,也可直接到公司报名。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股票账户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于2023年4月11日13:40前到场,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

  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邮编:264006;电话;传真;邮箱:联系人:董旭海、刘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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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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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机构(委托人)现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本机构出席泰和新材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如同意相关议案,则在该议案下方的“同意”一栏后划“√”;如反对,则在“反对”栏后划“√”;如弃权则在“弃权”后划“√”。某一议题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不影响其他议题表决的有效性)。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3-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1、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15号解释、16号解释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15号解释、16号解释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3-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15:00一一17:00在全景网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总会计师顾裕梅女士、独立董事金福海先生、董事会秘书董旭海先生、保荐代表人徐焕杰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15:00前访问,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声明人王吉法,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金福海,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KB体育网、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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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人程永峰,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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